昨日记者从省物价局获悉,根据规定,省管单位也必须执行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经营性停车场15分钟内免收停车费等优惠措施。
昨日,针对省管单位未执行机动车停车收费新政的问题,省物价局昨日下发告诫函要求省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以下停车收费的优惠政策。包括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经营性停车场停放时间在15分钟内的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医院、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大专院校、殡仪馆等经营性停车场,停放时间在30分钟内的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

执行公务的植草格厂家军车、警车、消防车、卫生救护、救灾抢险、环卫保洁、医疗废弃物转运、园林绿化、市政设施维护、应急抢险、殡葬服务以及喷有统一标识的执法执勤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新能源汽车停车服务费按照购置新能源汽车的相关优惠政策予以减免;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车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泊位)停车,免收停车服务费; 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所,有条件的要为残疾人设置专用停车位,并减免停车费用; 另外,政府举办大型活动,在政府划出的临时停车区域内免收停车服务费。
省物价局将于近期对群众集中反映的省管单位机动车停放收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违规收费行为将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